作者🫁:劉小祿 時間:2021-07-06 點擊數🙇🏻♂️:6999
湘人社發〔2013〕34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省直管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站🚶🏻♂️,各相關培訓機構、鑒定考點:
現將《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5月7日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發
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簡稱“鑒定”)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確保鑒定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湖南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鑒定的鑒定對象、鑒定工作人員和鑒定機構違反鑒定管理規定和工作紀律,擾亂鑒定秩序和影響鑒定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 對鑒定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範❎。
第四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鑒定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所屬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按照鑒定分級管理權限🧖🏼🦸🏻,分別負責鑒定工作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所管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對象💶、鑒定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查處👩🏿💼。
第二章 鑒定對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鑒定對象不遵守鑒定紀律,不服從鑒定工作人員的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鑒定違紀🧖♀️,鑒定工作人員應當場警示提醒,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經勸阻和警示提醒一次仍不改正的🛼,由相應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為相應鑒定中心)給予取消其相關鑒定科目單科鑒定成績的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鑒定考場未按規定位置存放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或工位參加鑒定的🌌;
(三)未關閉或按要求封存通訊設備的☎️;
(四)鑒定開始信號發出前或鑒定結束信號發出後答題👨👨👧👧、操作的💇;
(五)在鑒定考場或鑒定明令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鑒定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鑒定工作人員同意在鑒定過程中擅自離開鑒定考場的;
(七)鑒定信號開始30分鐘後🫘,仍未按規定如實填寫(填塗)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個人信息的;
(八)在鑒定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九)將鑒定試卷、試件、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下同)、草稿紙帶出鑒定考場的🏒;
(十)其他違反鑒定考場規則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六條 鑒定對象違背鑒定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鑒定試題答案、鑒定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鑒定作弊,鑒定工作人員應當場立即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鑒定對象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取消其相關鑒定科目單科鑒定成績的處分🚵🏼。
(一)證件不齊,在鑒定結束時仍未送達核實或核實不符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鑒定的🧑🦯➡️;
(三)鑒定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與鑒定內容相關的書籍、文字資料或物品的;
(四)在鑒定試卷🧏🏼♀️、答卷規定以外區域標記個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試卷、試件🥽、答卷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未在試卷😽🧻、答卷規定位置用規定語言作答的;
(六)在試卷、答卷上填寫(標註)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準考證號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資料或使用手機、無線耳機、無線接收器等通訊設備®️🏊、電子用品或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鑒定相關信息的👸🏿;
(八)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鑒定試題答案或與鑒定內容相關的資料或有意將自己的試卷、答卷讓他人抄襲的;
(九)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十)未經允許傳、接物品或傳遞、接收答案或交換鑒定試卷、試件、答卷、草稿紙的🕘;
(十一)經質量督導員認定或兩位鑒定工作人員同時認定的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在鑒定前、鑒定過程中或在鑒定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鑒定對象實施了鑒定作弊行為🐉,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取消其當次參加鑒定的全部成績👋🏻🏄♀️,停考1年的處分。
(一)申報在同一時段鑒定的不同職業(工種)的鑒定,獲得鑒定資格和鑒定成績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塗改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鑒定資格和鑒定成績的🧑🏼⚖️;
(三)本人離開鑒定考場後,在鑒定結束前🏌🏽♀️,傳播鑒定試題及答案幫助他人作弊的;
(四)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鑒定或替代他人參加鑒定的🐈⬛;
(五)與鑒定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六)故意損壞、銷毀鑒定試卷🚵🏽、試件、答卷或鑒定設備🤽♀️、鑒定材料的;
(七)鑒定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八)同次鑒定,被兩次取消單科鑒定成績的;
(九)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考場有兩份及以上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並超過60%以上的;
(十)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十一)經質量督導員認定或兩位鑒定工作人員同時認定為其它嚴重作弊行為的👩🏿。
第八條 鑒定對象應當自覺維護鑒定考場的秩序🔠,服從鑒定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鑒定考場秩序行為之一的,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立即終止其鑒定,取消其當次參加鑒定的全部成績✨,並視情況給予停考2-3年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蓄意擾亂鑒定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鑒定考場秩序的;
(二)無理取鬧🚾,拒絕👩🏿🎤、妨礙鑒定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鑒定工作人員或其他鑒定對象的;
(四)報復📿、誣陷舉報人的;
(五)經質量督導員認定或兩位鑒定工作人員同時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鑒定管理秩序行為的🏂🏽。
第九條 鑒定對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作弊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由職業資格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職業資格證書無效,收回職業資格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對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2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章 鑒定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條 鑒定工作人員在鑒定管理、組織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鑒定中心對其進行警示教育👩🏻💻;經指出仍不改正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次和下一年度的鑒定工作🏄🏻,並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設置鑒定考場(考室)的;
(二)妨礙他人履行監考、考務職責的🧑🏻💻📳;
(三)未嚴格按有關規定操作鑒定程序,包括不按時領取、分發🙎🏿、回收試卷😶🌫️、試件、答卷🖐🏿,未按要求認真核對鑒定對象證件的🤴;
(四)監考👊、考評過程中吸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的;
(五)不填寫或未如實🗜✋🏿、未準確記錄鑒定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的;
(六)擅自調整鑒定時限或為鑒定對象調換鑒定考場或座位的🏹;
(七)不按規定銷毀或私留試卷、試件的;
(八)擅自泄露命(審)題、製卷🎵🏋🏿♀️、檢測評分人員身份🫖、評分標準或試卷、試件評閱工作情況的;
(九)不履行職責,影響鑒定對象答題𓀇、操作或鑒定考場有鑒定對象作弊製止不力的🤛🏼;
(十)在其他考務工作中出現較多差錯的。
第十一條 鑒定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次和下兩年度鑒定工作,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鑒定對象資格審查過程中,審查不嚴,縱容鑒定對象違規申報的;
(二)有直系親屬參加鑒定應予回避鑒定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三)擅自變更鑒定時間、地點或鑒定內容的⛹🏿;
(四)提示或暗示鑒定對象答題或指導、協助操作的;
(五)鑒定期間,抄題𓀈、抄答案或擅自將試題、試件、答卷或有關內容帶出鑒定考場或傳遞給他人幫助作弊的;
(六)在評卷評分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在評卷、檢測評分、統分⏬、登分中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檢、統、登)、漏評(檢👩🏻🦽➡️、統、登)🙏🏽,差錯率超過5%的;
(八)命(審)題人員參加鑒定前培訓、輔導、答疑的;
(九)經質量督導員或鑒定機構負責人認定為其他違反監考、閱卷(檢測)等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二條 鑒定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相關鑒定工作資格的處分🕌,並建議所在單位調離鑒定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鑒定工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因命(審)題(卷)製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偽造、變造、偷換、塗改檔案材料(含電子檔案)或為不具備申報資格條件的鑒定對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鑒定資格或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或鑒定結束後已密封的試卷、答卷的📃🍋🟩;
(四)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致使鑒定對象未能如期參加鑒定的或者使鑒定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對違規行為不製止或不及時上報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為鑒定對象作弊提供條件的💿;
(七)在場外組織答卷🌦、傳遞鑒定考試信息、為鑒定對象提供答案的;
(八)指使、縱容或參與、協助、夥同、組織他人作弊的;
(九)偷換、擅自更改👨🎓、塗改、編造鑒定對象答卷、鑒定成績或鑒定考場原始記錄等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虛作的;
(十)發現雷同試卷不報告或故意錯判鑒定對象成績的🤞🏼;
(十一)在監考🌑、評分中丟失、損壞鑒定對象答卷(試件)的;
(十二)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三)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鑒定考場秩序混亂或所負責鑒定考場出現大面積雷同試卷的;
(十四)監管不嚴,使鑒定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有關人員🏋🏻、鑒定對象正當權益和人身權利的;
(十六)利用鑒定工作便利,受賄⬛️、索賄、以權謀私的👱🏿♀️;
(十七)其他嚴重違紀違規,對鑒定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指使、縱容、授意鑒定工作人員放松鑒定紀律,致使鑒定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鑒定的;
(三)參與或組織他人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鑒定工作人員、鑒定對象正當權益和人身權利的;
(六)盜竊或泄露鑒定試題及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的材料、信息的;
(七)妨礙🍚🍋🟩、擾亂鑒定考場及有關鑒定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或妨礙鑒定工作正常進行👩🦼➡️,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故意損壞鑒定設施設備的;
(九)向鑒定工作人員行賄的👨🏼🦱🙍🏻♀️。
第十四條 鑒定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鑒定試卷(題)及相關資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鑒定機構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通報批評🤷🏽。
(一)審核鑒定對象資質不嚴,單批次鑒定對象資質不合格者達到或超過5%的🩹🐤;
(二)錄入鑒定對象信息不認真,單批次修改信息達到或超過5%的;
(三)放松鑒定組織管理、違反鑒定考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四)違反鑒定收費標準,亂收費的🧑🏿🦰;
(五)違反考評人員使用🙋🏻、管理規定的;
(六)辦理職業資格證書時夾帶無效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相應考場或考點全部鑒定對象鑒定成績,停止該單位當年及下一年度鑒定工作。
(一)擅自變更鑒定時間、地點和鑒定內容,或使用無資質考評人員的;
(二)擅自進行異地鑒定🤹🏼♀️、所外鑒定和無資質、超資質範圍鑒定的👆🏼;
(三)對反映的違規問題和人員沒有及時上報與調換的⏫;
(四)鑒定設施設備與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鑒定要求組織鑒定的👒👨🏽🎓;
(五)試卷傳遞🛒、保管過程中,未履行相關人員簽字交接手續的;
(六)不接受質量督導的🪁。
第十七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鑒定中心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相應考場或考點全部鑒定對象鑒定成績,報相應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鑒定資質🔮,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負責人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閱卷評判中同一鑒定考場被專家認定作弊人數超過1/3的;
(二)同一機構同一批次的鑒定有1/10以上鑒定對象被取消鑒定成績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鑒定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損毀、丟失🐳👃、泄密🐔,或使鑒定對象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成績變更👵、試卷丟失等重大事故的🙉;
(四)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鑒定對象答卷、鑒定成績的🧳;
(五)指使、縱容、授意鑒定工作人員人員放松鑒定紀律,或者管理混亂、組織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鑒定秩序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
(六)故意省略鑒定環節和內容,偷工減料🧄,蒙混過關🏌🏽,有損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製度權威的;
(七)對失(泄)密事件知情不報或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八)未經鑒定,偽造虛假成績騙取職業資格證書的;
(九)仿製、自製🤱🏻、販賣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五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相應鑒定中心要對所管轄鑒定機構實施的每次鑒定🌸,派遣質量督導員進行現場督導,並根據督導員和有關人員的反饋情況👷🏻♀️,及時核實和處理鑒定活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對鑒定對象、鑒定機構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鑒定工作人員應當在監考記錄、考評情況報告等表格上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並有兩名及以上鑒定工作人員簽字,同時將記錄內容告知被處理人。
第二十條 發現鑒定工作人員有本辦法所規定的違紀違規情形的,質量督導員🛰、鑒定機構應當在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經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鑒定違紀違規情況向組織本次鑒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時,應提供客觀證據和個人真實信息✋🏻。
第二十二條 相應鑒定中心對鑒定違紀違規的個人或單位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核實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核查無誤後,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並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單位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允許其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相應鑒定中心對鑒定現場的違紀違規行為和投訴、舉報的鑒定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要製作鑒定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鑒定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由下級鑒定中心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級鑒定中心備案⛹️🏌🏼♂️。相應鑒定中心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當的,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撤銷或變更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相應鑒定中心應當記錄、保留鑒定活動中鑒定對象🪹、鑒定工作人員和鑒定機構違紀違規相關信息,並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質量督導員要自覺接受鑒定機構、鑒定對象和有關人員及社會的監督,認真履行督導職責🦸🏼♂️,確保當次鑒定質量🍤。對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的,相應鑒定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布有關規定後🧝🏽♂️,從其規定🙆🏿👎🏿,本辦法自行終止。